因工作需要,建湖县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员性质 本公告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二、招聘岗位 本次共招聘警务辅助人员20人,详见《建湖县公安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表》(附件1)。
三、应聘条件 (一)政治条件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 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 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4. 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信息的; 5. 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6. 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 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9. 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0. 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1.曾在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非因违法违纪等情形被开除或辞退,因个人原因离职的,须满3年后方可重新应聘。 12. 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二)身体条件 应聘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和特殊标准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标准: 1. 无脊柱侧弯、胸廓畸形、驼背等; 2. 无精神病史、无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 3. 五官、体型端正,面容或者身体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口眼歪斜、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面颈部无瘢痕,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瘢痏,其他部位无影响功能的身体瘢痕(如创伤、烫伤、疤痕、胎记等); 4. 无纹身,无重度腋臭,无肢体功能障碍; 5. 无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 6. 无影响从事公安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 (三)岗位条件 详见《建湖县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表》岗位要求。 (四)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优先。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 报名时间: 2024年1月16日—2024年1月19日 (上午9:00-11:00,下午3:00-5:30) 3. 报名地点: 建湖县公安局大门东侧接待室。 4. 咨询电话: 0515-86158799。 5. 报名材料: (1)《建湖县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附件2);长按二维码扫描下载报名表(附件2)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照1张(照片背面注明应聘者姓名);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学信网下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5)个人征信报告; (6)退役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7)如有特殊技能,可提供技能证明材料。 6.初审 对报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招聘基本条件,资格审核合格。报名时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报名资格。未通过资格审查者,应聘材料不予退回,考试不再通知。 (二)考试 1、对应聘勤务岗位人员进行笔试、面试。笔试、面试总分为100分,其中,笔试占总成绩40%,面试占总成绩60%。笔试主要测试基本法律常识和党的方针政策等,面试主要测试适岗能力。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职数1:3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同分同进)。 2、对应聘文职岗位人员进行笔试、专业技能测评和面试。笔试、专业技能测评、面试总分为100分,其中,笔试占总成绩30%,专业技能测评占总成绩30%,面试占总成绩40%。 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同时对应聘勤务岗位人员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项目包括4*10往返跑、纵跳摸高等。具体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体检 根据考试成绩,按招聘岗位职数1:1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若总分相同,取面试成绩高者)。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四)考察 根据考试和体检情况确定考察人选。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五)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平安建湖”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 (六)录用 因体检、考察、公示不合格或个人原因放弃出现缺额的,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公示结束后,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初录用人员薪资待遇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六、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过程接受监督。监督电话:0515-86158117。
七、注意事项 1. 应聘者应保持通信畅通,以便接收通知,无法联系或不按要求回复的,视为自动放弃。 2. 应聘人员应对所提交的个人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凡是发现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的,取消其应聘资格;已经聘用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3. 公告未尽事宜,由建湖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建湖县公安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