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员性质 本公告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二、招聘岗位 计划招聘巡逻防范勤务岗位30人,负责协助民警开展社会面治安巡防、综合勤务、应急处突等工作。
三、招聘条件 (一)政治条件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 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 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4. 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信息的; 5. 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6. 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 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9. 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0. 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1. 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二)身体条件 应聘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和特殊标准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标准: 1. 无脊柱侧弯、胸廓畸形、驼背等; 2. 无精神病史、无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 3. 五官、体型端正,面容或者身体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口眼歪斜、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面颈部无瘢痕,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瘢痏,其他部位无影响功能的身体瘢痕(如创伤、烫伤、疤痕、胎记等); 4. 无纹身,无重度腋臭,无肢体功能障碍; 5. 无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 6. 无影响从事公安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 (三)岗位条件 男性,18-35周岁(以报名截止日为限),高中及以上学历。具备履行勤务辅警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体型匀称,能够适应夜班值守等勤务工作。 (四)优先条件 同等条件下,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以及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优先。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 报名方式: 2. 报名时间: 3. 报名地点: 4. 咨询电话: 5. 报名材料: 长按二维码扫描下载 县局按照有关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报名人员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报名资格。未通过资格审查者,应聘材料不予退回,考试不再通知。 (三) 考试测试 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分为笔试、面试。笔试、面试总分为100分,其中,笔试占总成绩40%,面试占总成绩60%。笔试主要测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语言表达、沟通交流、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3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同分同进)。 同时对应聘人员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项目包括纵跳摸高、1000米跑测试等。测评标准参照《公安机关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按照实际招聘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参照公务员和人民警察招录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五)考察 根据考试和体检情况确定考察人选。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等出现缺额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依次递补。 (六)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平安建湖”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七)录用 公示结束后,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试用期3个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及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初录用人员薪资待遇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五、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过程接受监督。应聘人员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的,5年内不得报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岗位。 监督电话:0515-86158117。
六、注意事项 (一)此次招聘由建湖县公安局组织,不委托其他任何代办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不收取任何报名费和考试费。 (二)应聘人员应对所提交的个人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凡是发现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的,取消其应聘资格;已经聘用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三)应聘者需使用本人手机号码报名,应保持通信畅通,以便及时接收通知,无法联系、不按要求回复或未按预定时间参加招聘相关环节的,视为自动放弃,责任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本公告由建湖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建湖县公安局 2025年3月7日